关于抵押权转让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不动产或其他财产而提供担保,在债权未受清偿时处分该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以其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没有债权,也就不可能有抵押权,故它不能离开债权而独立存在。抵押权是一种预先设定的权利,在债权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它不可能实现。也就是说,抵押权是否能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关键取决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是否能够实现。正因为抵押权的这种不确定性,《物权法》明确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是指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单独让与他人而保留债权。例如,A通过将自己的车抵押给担保公司B而得到了一部分资金用于周转,抵押到期时A因为没钱还这部分钱而逃到了海外,B在找不到A的情况下决定自己的债权转让给C,由于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所以,B在转让自己的债权的同时,必须把抵押权也转让给C,即把车子也转让给C,此时原来的债权人也变为C,C享有该车辆的抵押权。
抵押权的从属性、附随性,决定其在被担保的债权转让时,应随之一并转移于受让人。以下情况例外,如:
(1)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2)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商既可以是抵押权人在转让债权时与受让人的约定,只转让债权而不转让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此种情况大多发生在债权的部分转让时);也可以是第三人专为特定债权人设定抵押的,该第三人与债权人的约定,被担保债权的转让未经其同意的,抵押权因债权的转让而消灭。
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可见,如果债权不具有上述三种情况之一,就可以依法转让。但是,转让债权要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抵押车是典当行、投资公司或担保公司等将原车主抵押到公司的到期无力偿还债务(多次催债无果)的抵押车辆通过抵押车直卖网转押给其他买车人的车辆,形式上已通知到了债务人,故可以将债权和抵押权一并转让给第三人。